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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见义勇为有“能力视角”是一种进步

2014年07月23日 09:07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安徽省广德县返乡大学生李本超为救两名落水儿童不幸牺牲,当地政府已决定为其申报“安徽好人”荣誉称号。尽管危急关头挺身而出获得社会赞誉,但他根本不会游泳却贸然施救的行为,也引发公众讨论。(7月22日《京华时报》)

  从“一边倒”到“七嘴八舌”,对见义勇为的不同态度,见证着社会治理观念的转变。以前,我们对见义勇为等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通常采取社会动员的方式,将人们看成一个同质性整体,简单强调见义勇为的主观意愿,却忽视人们在年龄、身体状况、救助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这不仅造成代价过高的道德规范缺乏实用价值,也会带来一些意外伤害事件。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现代社会,对见义勇为的倡导,既注重对行动者的差异性、个性化选择,也注重对见义勇为的选择性激励。就此而言,李本超的遭遇,浓缩着社会变迁的集成影像,应当看作是一种理性回归,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见义勇为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技术问题。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之外的主动的社会责任担当,见义勇为不仅要求行动者对他人的遭遇有着敏感的反应能力、当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也要求行动者具备充足的体力、丰富的救助经验和专业的救助技能。对于不会游泳的李本超来说,救助落水儿童显然超出了他的行为能力。

  一个成熟的社会,既需要激励那些有行为能力的人们挺身而出,也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避免让人们承担他们并不胜任的事情,尤其是要避免他们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见义智为”也好,“见义巧为”也罢,其初衷都是控制见义勇为的安全风险,缩减利他行为的成本,引导人们“有所为有所不为”。

  走出“道德绑架”的思维误区,不再“一刀切”,不再强人所难,而是根据见义勇为的客观实际来进行引导,说到底是人文关怀的提振。对人们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力进行差异性区分,倡导人们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去救人,在本质上是对爱与善的力量进行前瞻性保护。

  在生命列车的旅途中,尊重生命、敬畏生命,首先要从珍惜生命开始。从这个角度上说,将“能力视角”融入见义勇为是价值排序的进步——见义勇为固然值得肯定,却不鼓励人们贸然牺牲生命的“挺身而出”。杨朝清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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