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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广东应依法取消收费公路年票制

2014年07月23日 14:5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报载,省政协委员刘启德提案建议“广东取消征收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或“改为按照车辆年行驶里程征收”。省交通厅答复表示,目前取消年票制收费可能性不大,原因是“广东各地级市的年票制债务负担十分沉重,若取消年票制收费,地方财政短期内根本无法解决债务问题”。

  年票制所包含的收费公路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国务院2004年公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虽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但并没有说这个“统一还款”可以扩大到地市一级政府。

  另外,《条例》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这就是说,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绝不可以向不行驶该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由此可以看出:相关部门用“广东各地级市的年票制债务负担十分沉重,如果取消年票制,地方财政短期内无法解决债务问题”作为拒绝取消年票制收费的理由,是与《条例》的规定相违的,应该依法纠正。

  另外,根据《条例》,政府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旦收费还贷结束,应立即停止收费;收费期最长不得超过15年;收费期满停止收费后的债务,应由地方政府承担。以广州市为例,实行年票制已达14年,许多纳入年票的收费公路其实都已收费超过15年了,即使是从实施年票制开始计算也快15年了,按照《条例》,到了15年就应停止收费,债务由政府承担,那么,到底广州的年票制收费公路的债务还有多少,200多万辆机动车每年的年票收入都干什么去了?如果没有详细的年票收入和还贷情况的公布,怎么能让人相信还贷还没有结束、取消年票“可能性不大”呢?

  对于政协委员的提案,相关部门倘若认真办理,应该是这样的:首先是贯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宣传《条例》第四条关于“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精神,还公路以“公共产品”的地位,从省级财政层面对现有各地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债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而不是把它视作“地方财政短期内根本无法解决债务问题。”

  其次才是“锁定年票制债务余额,今后除已经省批准纳入年票制的收费公路项目及其债务外,不再审批新增纳入年票制的收费公路项目及其债务;研究扩大区域年票互认范围,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督促各市尽可能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提高年票制还贷能力,加快缩减年票制实施时间,逐步降低年票制收费标准”等。

  最后是对已经实行年票制收费的各地市,根据《条例》关于“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的原则,根据《条例》关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的原则,对纳入年票制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逐个进行分析,条件成熟一个就取消一个收费!

  年票制是收费公路的一种捆绑收费形式,它必须遵从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交通厅应该依法依规,贯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不断推进各地市取消年票制收费,而不能为了交通公路部门的利益,听任年票制收费继续下去。(王则楚)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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