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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醉后下车解手溺亡 家属告聚餐者索赔100万

2014年07月23日 14:59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2013年10月7日19时许,李某与魏某等人相约聚餐。席间,大家觥筹交错,李某共饮用白酒约8两。聚餐结束后,李某坚持要开车送聚餐人员魏某回家。途中,他下车解手时,将车辆停靠河岸边,后不幸落水溺亡。

  事发后,悲痛不已的李家人将当晚与死者一起聚餐的几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7月22日,苏州昆山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他在聚餐中对饮酒未加节制,酒后亦未对本人及他人作出妥善安排,自己驾驶机动车至水边,其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聚餐结束时,作为参加人员,也应对其他人员作出妥善安排,确保各参与人员的归途安全。李某在聚餐中饮用白酒约8两,已达到醉酒标准,无论其是否具有醉酒情形,其他参与人均应当通过安排代驾或由未饮酒人员护送等理性方式确保其安全回到住处。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对李某死亡后果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各被告承担0.5%的责任,因各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系直接结合,故应承担连带责任;魏某因为在护送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负担5%的责任。

  最终,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5258元,各被告之间负连带责任,被告魏某赔偿原告52584元。(记者纪树霞通讯员王苏孙守旺)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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