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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新闻业也需要“米兰达规则”

2014年07月25日 11:11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杭州警方锁定7·5杭州公交车纵火案嫌疑人为包来旭后,一些媒体记者纷纷赶赴甘肃省漳县石川乡虎龙口村羊眼沟社的包家,文字和图片报道都丰富起来。包来旭双亲悲苦的表情,包家室内装修摆设,包来旭卧室墙上挂着的家什及晾晒的羊皮等,都巨细无遗地被展示出来。

  我们马上产生了某种疑问与不安:这些家庭室内景象算不算文明社会经常很在乎的“隐私”呢?包来旭住在这里,这里是7·5杭州公交车纵火嫌犯包来旭的家,但从法律上讲,这只是包来旭父母的家。就算是包来旭家,这样一个家以及家里的景象跟包来旭涉嫌的犯罪行为之间有何因果联系,值得我们闯入、拍照与研究?况且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拥有隐私权,如果这些隐私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关联的话,媒体也无权擅自公之于众。

  在传播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可以对比发现,中外媒体对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与家属的态度迥然有异。在好莱坞影片中,警方要进入调查对象私宅,如果有其家人在场,他们就得高声通报,以求入室许可。至于“坏人”父母私宅,警方更不能擅闯。在司法新闻中,当事双方有可能各自任命一位能言善辩的亲朋担任发言人,媒体要求证某事,只能跟他或她联系,记者径自跑到当事人家里拍照、要求其父母兄弟讲故事的做法未之有也。

  现在媒体常为“沉默权”鼓与呼,也就是犯罪嫌疑人面对警方讯问有权保持沉默,人们给这项规则起了个洋名,叫“米兰达警告”。其实媒体采访跟警方办案有颇多相似之处,犯罪嫌疑人对警方说的有可能成为“呈堂供证”,而被采访者对媒体所言也可能决定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公关形象,甚至产生某些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有鉴于此,媒体在采访犯罪嫌疑人家属时,是否有义务履行一个权利告知程序,告诉他们有权拒绝采访,就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这项告知程序,我们不妨暂时名之曰“新闻业米兰达规则”。如果媒体记者非得要跑到犯罪嫌疑人家里采访,必须首先取得其家人的明确同意,并且要告知他们接受采访可能的后果,以及他们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捍卫人们的权利,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职业伦理。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是无辜的,以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为前提生产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就是不道德的。

  要正确运用新闻报道权力,媒体必须有所自律,使之符合合理公益的需要,自律办法之一是尊重当事人合法的私权利。媒体对贪官的私生活一向很尊重,却经常径直闯入农民家庭,如入无人之境,其中固然是因为农民“权利意识淡漠”,但跟媒体自我放纵直接相关。这种差别对待,其实是媒体人之耻。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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