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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规定送礼标准也是个办法

2014年07月25日 11:11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四川省蒲江县出台《关于规范全县党政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规定婚丧喜庆事宜随礼不得超过个人月工资(含津补贴)的10%。通知要求操办者收到明显超过此数额礼金的,应在事后5日内报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7月24日《人民日报》)

  借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而敛财,导致人情往来的变异,婚丧喜庆腐败之风的泛滥。解决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的不正之风,需要制定更加明细的规定让其更具有操作性。

  但是,将公职人员视为“不食人间烟火者”,显然有些矫枉过正。从已有经验来看,随礼不超工资10%缺乏足够的操作性,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给予跟进。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倡导性规定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八项规定实施之后,一些基层公务员就对此极为欢迎和感激。“随礼不超工资10%”同样能起到减负的作用,一方面可以用“规定”去反驳面子思想;另一方面,也可以据此获得别人的理解与支持。因为有了规定后形成的共识,彼此之间就会有一个墨守成规的标准认同,而不会因为民风民俗而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直以来,“不得借机敛财”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其间的弹性空间过大,具体操作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送一两百还是送四五百,没有绝对的界限要求,既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也无以对公职人员形成保护。

  从常识上来判断,管住了送礼的标准,让其处于“象征意义”的层次,即便操办了婚丧喜庆之宴,也很难产生敛财的结果。“随礼不超工资10%”既有总量控制,又有参照标准,同时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工资的等级不同,也有相应的差异性,既科学又人性,其做法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值得肯定。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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