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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连丢几辆电动车 管理者张贴盗贼照片引争议

2014年07月25日 13:4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在城区府河小区塑料制品厂宿舍的公告栏上,帖着两张A4纸打印出来的照片,上面写着“注意这个小偷”的字样,白纸黑字特别醒目。该小区居民说因为春节后小区里丢了两三辆电动车,监控视频中看到“小偷”的影像,所以将图像打印之后贴到公告栏里,提醒居民防范。

  记者了解到,府河小区塑料制品厂宿舍共有五排楼170户居民,因为没有物业公司,居民们便推选出两位热心人负责管理。小偷的照片就是负责管理的李女士和唐先生贴出来的。“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春节后小区丢了两辆电动车和两个电瓶,其中一辆电动车价值上万元,都是照片上的两个人偷的。”24日上午10点左右,李女士对记者说,虽然偷盗过程被监控视频拍了下来,事发后也报了案,但是一直没能侦破,张贴照片时小区的居民都很支持,主要是给大家提个醒。

  府河小区的居民张金铃,对这两个小偷深恶痛绝。今年2月份,她的电动四轮车放在小区里被盗了,价值15000多元。而电动四轮车丢失没多久,家里电动车的电瓶又被盗了,调出监控视频一看,竟然是同一个人偷的,随后报了案,监控视频也提供给了警方。“我很赞成把小偷的照片贴出来,提醒邻居们加强防范。”

  小区内盗窃案件频发,作为管理者的李女士和唐先生无奈之下,就把两个小偷的照片贴在了公示栏里,但并未在小区外张贴和发放。“这也是最笨的办法了,虽然也觉得有些不妥,但还是挺实用的。”该小区62岁居民闫国庆对记者说,小区最近治安情况好了很多,对于张贴小偷照片是否合法,居民们意见有些不一。大部分居民表示赞同,既能震慑犯罪分子,又能提醒居民防盗。而也有部分居民认为不妥,“这样不知道是否侵犯了肖像权,毕竟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认定,直接说是小偷行不行?”

  心情可以理解 此举有些不妥

  “张贴照片是否侵犯了涉案嫌疑人的名誉权,关键是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如果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这种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力认为,而一旦该案件侦破后,显示案件另有隐情,认定画面中男子没有违法,那么这种行为就涉嫌侵犯此人的名誉权。

  “居民的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但是不够科学,我们不提倡这种做法。”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相关负责人说,尽管监控中拍到的男子涉嫌盗窃,但是公安机关还没有得出调查结果,是不是“小偷”只能由公安机关认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认定,也无权使用下载的截图和肖像等实施侦查行为。

  “除此之外,小偷在法律上仍然有其他民事权利和人格受到基本尊重的权利。作为居民应该加强防盗意识,发生偷盗事件后第一时间报案,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该负责人说。(记者 范少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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