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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曝光电梯“撒尿女”是另一种示众

2014年07月25日 15:2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21日,一篇名为“电梯惊现‘撒尿女’”的网帖出现在泸州某论坛。帖中出现了两张小区电梯视频监控的截图,截图中是一名女子正蹲在电梯里撒尿,并清晰地显示出了这名女子的脸部。该网帖一经发布,就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反响。(7月24日《华西都市报》)

  的确,随地便溺极不文明,尤其是在电梯里小便,更是无视公共利益、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然而,利用网络对此不雅行为进行曝光,无疑是一种“以暴制暴”的做法,不仅难以起到真正的教育效果,而且涉嫌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是不可取的。

  在网上曝光电梯“撒尿女”,与小偷被挂牌示众、公开卖淫女照片等事件如出一辙,其实是另一种“示众”。实际上,即便该女子行为失德,但她的合法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当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押解途中或公开亮相时,都要为其戴上深色头套,体现出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和个人形象的尊重,从深层意义上讲也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显然,小区保安的做法与这种法治理念及精神背道而驰。

  应该看到,以网络曝光的方式“示众”,虽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外,但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的一种羞辱。用一种不文明对待另一种不文明,所能起到的正面效果微乎其微,甚至还会适得其反。可想而知,曝光电梯“撒尿女”,对当事人形象和自尊心是一种莫大伤害;很多人之所以关注该事件,则是怀着猎奇心理看热闹,满足内心的低俗需求,对自身文明素质的提高并无太大帮助。

  必须承认,电梯“撒尿女”行为虽然失德,但并不是做了十恶不赦之事。因此,对其应当采用批评教育手段,使之改掉不良习惯,树立公德意识,而不是“一棍子打死”,或是动辄贴上恶人的标签,堵上她改过自新的道路。在当下的法治社会,人们所为之事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而不能以不文明对待不文明,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作为代价。唯此,才能将负面现象化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邵俊国)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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