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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广场群众性娱乐禁用超高音喇叭 违者将受罚

2014年07月28日 09:19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27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市政府相关部门获悉,为解决社会生活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扰民的问题,创造和谐社会环境,根据《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整治社会生活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社会生活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活动。

  规定1:商品推销禁用高音喇叭

  在城区沿街店铺、市场摊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推销(展销)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影响周围生活环境;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娱乐、集会活动中,禁止使用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超高音量的音响器材;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和高音喇叭;禁止歌舞娱乐场所在禁止时段营业。

  规定2:装修房屋时要采取措施

  营业期间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规定3:机动车二环路内全天禁止鸣喇叭

  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全天禁止鸣喇叭。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鸣喇叭;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安装和使用警报器。机动车禁止擅自改装发动机和消音器、加装与警报器音频相同的装置以及高音喇叭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得使用警报器。每日21时至次日6时,三环路以内区域只可开启标志灯具,不得使用警报器。

  即日起,凡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行为的,公安、环保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唐葵阳)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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