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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运营单位不按客流配足列车或将被收回经营权

2014年07月28日 13:2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因地铁4号线多次被坊间诟病“人流量最大,但车厢数最少”,正在修订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一则“运营单位不及时根据客流需求配备足够列车,造成供需不匹配后果严重的,或被收回经营权”的条款引起外界高度关注。

  在25日举行的该办法立法听证会上,港铁经营代表表示,“办法”主要是对地铁运营的管理,而“收回经营权”已超出了这一范畴,属于特许经营的管理范围。

  2004年深圳曾出台《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交委表示,目前全市地铁运营企业不仅有国有的地铁集团公司,还有港资独资运营的4号线,运营线路也扩充到5条线,总里程178公里,日均客流量已经上升至250万人以上。同时,三期约170公里的线路正在组织建设,未来3至5年内将有更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运营,运营情况将更加复杂,有必要对规章重新修改。

  正在修订的“办法”草案中,罚则部分的一项条款拟规定,运营单位如有“未达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擅自停业、歇业或部分站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停运,或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不及时根据客流需求配备足够列车等服务设施或者其他系统设备改造调试不及时,造成供需不匹配后果严重”等情形之一的,均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由于“职居分离”现象凸显,深圳的龙华新区逐渐成为全市人口居住密集地,大部分站点均设置在该区、由港铁经营的4号线,其人流量也出现超负荷现象,延误和故障频率相对较高。但与此相对应的是,该条线路的车厢数量最少,导致坊间一直对此多有诟病。此条款一出,立即引起外界的高度关注。

  而尽管在听证中,这一条款并未列入听证议题,但港铁经营代表在陈述到最后时,特别对此提出疑问,并称“办法”主要是对地铁运营的管理,而“不补列车就要收回经营权”已超出了这一范畴,属于特许经营的管理范围,认为不应列入“办法”。

  在听证会上,列车因故延误是否要开延误证明也成为焦点之一。“办法”拟规定,列车因故延误5分钟以上或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延误或调整的情况及原因;列车因故延误或可预见延误8分钟以上的,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列车因故延误,运营单位应当应乘客要求开具延误证明。

  对此,专家代表、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轨道院院长宗传苓认为,“办法”此次提出的延误时间在全国是最严厉的,目前包括深圳在内的国内绝大部分城市地铁运营时间都不长,因此应更看重安全,在这一前提下才是提高准时、快捷、舒适的服务。“延误时间定得太紧张,会给运营单位造成较大压力,可能会出现为了尽快恢复运营就草率而为的安全隐患。所以,延误时间不宜过于严厉,北京、上海提出的是15分钟。”

  当日,人大、政协、部门、经营者和市民等各方代表还就“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是否可加收多倍票款”、“地铁是否应禁食”等有争议的五大议题进行了听证。(记者/张玮)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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