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打坏变压器房东不维修 租客起诉要回垫付款
房东将一栋建筑租给租客,约定如遇台风等特殊情况导致变压器损坏,由房东出钱维修,但是真正遇上台风时,房东不但不愿意掏钱,还怀疑变压器的损坏不是台风原因。为此,租客和房东对簿公堂,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2009年4月,市民吴山向某协会租了位于琼山区府城镇新大洲大道一栋临时建筑房屋,双方签订了租期一年的《租房协议》,并约定,在承租期内,如遇地震、台风、建筑质量差等原因造成房屋和变压器损坏,由协会出资修理,吴山不负任何责任;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坏以及吴山电压使用超负荷引起变压器烧毁,则由他自行出资维修和更换。
没想到同年9月,吴山真的遇到了台风,变压器被损坏。吴山按约定找房东要求更换,房东不愿意,着急使用的吴山只好自己出资进行维修,花去18366.19元。
吴山自行出钱修理变压器后,第一年租期结束仍和协会续约,租期自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6月31日。2011年6月31日租期届满后,双方未再签订协议,吴山的租金也只交到了8月,却没搬走。双方协商不下,2013年1月30日,协会向琼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吴山补缴拖欠的租金。吴山提起反诉,要求协会支付更换变压器的款项。
琼山区法院审理发现,协会租给吴山的临时建筑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和批准建设,仅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法院认定协会和吴山的合同无效,但吴山无权占用协会土地的事实存在,应向协会支付房屋及场地占有使用费。法院也支持吴山追讨变压器维修费用。
房东不愿担责上诉
吴山接受了一审判决,但房东却质疑变压器的损坏原因以及维修的费用。协会上诉至海口中院称,变压器损坏的原因很复杂,台风只是有可能造成变压器损坏,而不是必然。
吴山辩称,2009年9月12日晚上台风把变压器打坏后,琼山区供电所马上就去检查并作建议更换变压器。第二天自己向协会报告此事,对方却称没钱更换。由于急用电,他只好在15日请南方电网作出更换新变压器的预算报告,16日自行出资购买新变压器,由南方电网指定的公司负责安装。
2014年2月17日,海口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签合同时最好明确约定
自然灾害损失责任划分
以案说法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市民在签订协议之时,容易忽略约定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划分,而海南又是一个多台风的地区,等到灾害发生后造成损失,有时往往难以索赔。在出租房屋之时,就算双方没有约定,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本就该由出租人承担,除非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没有按照物品规定用途或者性质使用。为了使双方责任更加明确,建议市民在签订关于出租房屋、物品、汽车等类型的民事合同时,明确约定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