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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取消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环境卫生费等

2014年08月01日 14:43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道路运输牌证(单)工本费、环境卫生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被取消

  今天(3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要求自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合并和转经营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门的道路运输牌证(单)工本费和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公安部门的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检测费;住建部门的环境卫生费和粮食部门粮食交易服务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被取消。

  我省还将停征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查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费等涉及10个部门的17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停征物价监管部门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通知明确,我省将转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广电部门的有线电视初装费(限于事业单位)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限于事业单位);交通运输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性票据工本费;物价监管部门的价格认证费;仲裁委的仲裁收费。将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合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统一收取。

  此外,质监、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现行部分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如安全监管部门降低了现行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标准由每人每课时6元调整为每人每课时5元。

  通知规定,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征和降低收费标准后,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其收费收入不再缴入同级国库,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记者 夏雪)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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