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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今起实施

2014年08月01日 15:2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公安户政部门昨天公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配套文件的通知》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新细则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引进人才、家庭团聚、政策性安置调配、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入户本市。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以及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新细则规定,广州市将在部分街道(镇)开展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试点,缓解当前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管理压力,逐步解决受民众诟病的集体户“结婚难”问题。该细则还将为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基层医疗、养老和残疾人护理等长期在一线从事艰苦行业的在穗务工人员拓宽了入户渠道。

  据广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负责人介绍,广大群众在办理入户时应注意:

  1、凡经批准在本市入户的人员,办理登记迁入手续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登记入户地址: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行政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2、公民有义务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变化项目,如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迁入本市人员及本市居民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3、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表示,群众只要符合申办条件、材料齐全,公安机关将即来即办。同时,为方便广大市民申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户政部门已在广州金盾网户政管理频道更新入户须知,发布全市办证大厅办公地址和工作时间,欢迎广大群众登录查阅。

  新规重点

  ●夫妻投靠方面,结婚年限统一规定为满2年;

  ●投靠父母方面,新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申请投靠政策;

  ●符合规定的持有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应于2014年8月1日起2个月内(即2014年9月30日前),申办转入本市居民户口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张璐瑶)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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