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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豪车上路陡增公众风险 应设“豪车上路险”

2014年08月11日 11:40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公众关注的甘肃省政协行政处工作人员张某酒后驾车撞上兰博基尼案近日尘埃落定。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因本起事故兰博基尼牌轿车产生维修费用77.1723万元、雅阁牌轿车产生维修费用3.194万元。肇事司机张某因无力赔偿,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获刑8个月。(8月10日《现代快报》)

  开着单位的公车还是酒后驾驶,张某自然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事实上,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酒后驾车就须直接担责。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至80mg/100ml,司机只需承担行政处罚,只有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时,才将视为醉驾直接触及刑律。

  从报道来看,张某并没有达到醉驾的标准,并且事故中也没有人员伤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事故中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六十万以上赔不起,则将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赔不起的数额和刑期直接挂钩。罪责刑期和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匹配,这的确也符合刑法理念。

  可以说,在本案中,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他赔不起有着很大关系。张某的行为固然违法,然而,我们须反思的是,如果他撞的不是兰博基尼,而是一辆普通车辆,那么他是不是就无须承担刑责了呢?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发生事故,即使不像张某这般酒驾,也难以排除在过失中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来,豪车的上路在无形中增加了公众的上路风险。

  如今,豪车在各大城市街头出现已不是稀罕事,普通车辆撞上豪车,被判天价赔偿的事件虽说不常发生,但也不足为奇。很多时候,豪车车主就算获得胜诉判决,对方也没有充分财产可供执行。时常一个小小的剐蹭就让当事双方陷入了这边倾家荡产,那边欲哭无泪的“两伤”尴尬局面,这一问题确实值得深思。

  在我国,豪车上路较之普通车辆没有任何特殊规定,而由于豪车理赔数额巨大,保险公司一般都不愿意接受其商业保险或者提出足以使之退缩的异常苛刻条件。现行交强险对于豪车而言杯水车薪,豪车上路几乎属于“裸奔”状态。这就增加了普通车辆上路的风险。换言之,如果大家都是普通车,轻微事故中,若无人员伤亡,最多赔个几万元,可是,撞了豪车,即使是轻微事故,肇事者也可能天价赔偿甚至直至刑罚。

  这在法律上对于普通民众不公平。豪车车主享受了开豪车的自足感等收益,却扩大了其他人的上路风险,这是一种收益成本外部化的表现,理应让他们承担起提高所有上路者抵御风险能力的责任与成本。

  为了让人们的交通风险可以被预期,不妨设立一种新型的交强险:“豪车上路险”。每辆豪车车主只有交了这种新型交强险才能上路。将损失承担模式颠倒一下,由肇事司机承担合理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剩下的部分,除了醉驾等犯罪外,保险公司不再就这部分损失向肇事者追偿,保险公司再通过向豪华车车主收取相应保险金的方式将风险平摊到每辆豪车上。(舒锐)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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