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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见义勇为时,请选好地点与对象?

2014年08月12日 15:1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在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一定的争议。(8月11日《北京青年报》)

  游客孙川在国外救同伴时不幸身亡,因为地点在国外,救的对象是熟人,所以孙川的见义勇为,很难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样的事实,听起来的确很难理解。但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其中确有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再加上“救熟人”的行为在一些人看来,是在履行特定义务,也是不算见义勇为的。虽然这样的规定与解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规定就是这样执行的。

  公众认知与官方认定之所以存在极大的差别,就在于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见义勇为标准,大多是各地自己设定的标准。在国家层面,只有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但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地方还是各自为政,以自己的标准与定义去评判见义勇为。当各地决策者的意识不一样,又没有征求公众的意见时,自然会出现不同标准的见义勇为。

  其实,对于孙川这样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很多情况下,公众看的不是僵死的规定,而是横向的比较。据报道,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5月13日,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最终杜先生被安徽省认定为见义勇为,因为《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提出,“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两相比较之下,哪个标准更好一点,答案已经不言而喻。

  俗语云,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有规定是要执行,但规定有弊端便应改进,有缺陷便要完善。在孙川一事上,按着当前四川省的规定,就是在省外的见义勇为不是见义勇为,甚至救熟人的见义勇为也不是见义勇为。显然,这样的规定,缺乏了最起码的人性,也缺乏了必要的民意基础,无疑是需要修正的。毕竟,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是公众最为朴素的期待。

  可喜的是,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将见义勇为纳入立法计划,这意味着,国家层面的见义勇为标准,很可能就此照进现实。我们希望这能充分吸纳民意,出台一个经得起现实考量的“国家标准”,更希望这能早日照进现实,以便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的行动。而对如今孙川这起案例来说,四川省完全可以“特事特办”,换言之,此时当地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如若不然,只能让公众无奈地感叹:下次见义勇为时,请选好地点与对象。(杨燕明)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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