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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珠三角城区不再新建高污染项目

2014年08月12日 15:2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11日正式在省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亮相”,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之前送省人大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相比,征求意见稿不仅保留了对污染企业的“双罚制”、“按日加罚”等条款,还新增加了一项——将在珠三角区域内严控高污染、高能耗建设项目。

  珠三角城区内高污染项目或将搬迁

  引人注意的是,“严控”并不是一项“空泛”规定,而是非常明确地提出——在本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严格控制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制浆造纸、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

  在本省珠江三角洲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的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燃煤电站,应建设配套脱硫、脱硝和除尘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珠三角区域内的城市市区内,不得建污染严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不仅是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或改用清洁能源。

  珠三角或出台更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

  机动车尾气已成为环境污染的一大源头。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省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也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在国家和省的规定期限内淘汰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

  对于污染重、行驶距离长的柴油车、公交车、出租车等机动车,征求意见稿强调,应定期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宾馆疗养院逐步迁出核心景区

  修订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保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开发房地产项目,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修订草案还明确,森林公园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同时,在地质公园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保护地质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羊城晚报记者 黄丽娜)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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