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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养老机构纠纷案件渐增:养老院别成“养老怨”

2014年08月19日 12:01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吴名遂 绘


  张女士的母亲住在养老公寓,单独外出看病时失踪;孙先生的父亲以购买牙膏为由离开福利院,后被发现溺亡于河道中。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老人的子女、家属与养老机构之间的纠纷有增加趋势,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护理义务成为争议焦点。
  办案法官指出,一些人将父母送进养老院就觉得可以一劳永逸、不管不问,而一旦老人出事,就向养老院“狮子大开口”,这样的心态是错误的。

  老母外出看病失踪
  女儿状告养老公寓

  去年10月8日,张女士将母亲送至养老公寓入住,并签订入住协议书。老人虽有些腿脚不便,但思路清晰。根据张母的健康状况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等级被确定为三级,即张母在请假后可自主决定离院外出,该约定也得到了张女士的签字认可。
  一个月后,张女士致电母亲无人接听。当向养老公寓询问时,却被告知“老人昨天外出看病后就一直未归”。张女士焦急万分,去派出所报案。负责办案的警官表示,派出所已找到当天接载张母的出租车司机,司机表示当天从养老公寓接张母上车,最终将其送达张女士所居住的小区。但此后,再无关于张母下落的任何线索。
  今年3月份,张女士将养老公寓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面对指责,养老公寓有话要说:张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护理等级为三级,其可自由出入,一般情况下外出无需陪同。事发后,养老公寓积极配合张女士及其家人寻找张母,已尽到了职责。
  经过调解,养老公寓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付1万元,张女士接受了这一方案。

  【法官说法】

  作为子女,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与父母分开居住的,应该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不能认为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就得到了减轻。作为养老机构,应该与老人及其家属签订好护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护理制度、程序,避免纠纷发生。

  抑郁老人意外身亡
  福利院被判担责25%

  孙先生是家中独子,母亲已经去世。看着父亲一天天变老,认知能力和行为也有异常,而自己无法天天在家陪伴、照料,孙先生便将父亲送到福利院。去年6月15日,孙先生与福利院在入住协议上签字。附件中,孙先生写明:“我不同意老人能自主决定外出。”
  而在入院体检结论中,孙父也被载明有抑郁倾向。入住七天后,福利院制作了观察评估表,记载“孙父不主动说话,不与人交谈”。9月初的几次护理交班报告上,也都记录其情绪反常。
  9月12日上午,孙父以购买牙膏为由,在门卫处填写 《请假外出登记表》后离开福利院。没想到,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下午2时许,公安部门从某河道里打捞上一具尸体,经福利院辨认系孙父。
  悲痛之余,孙先生与福利院交涉赔偿事宜,却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酌定福利院承担孙父死亡所致损失的25%。

  【法官说法】

  本案中,从孙父抑郁倾向和入院后认知、情感能力及情绪反常等记录看,不允许自主外出有利于保障其生命安全,符合法律精神、人之常情和老人利益。福利院未履行合同约定,擅自允许孙父自主决定外出,客观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外在时空条件。这样的疏于管理,为意外发生提供了条件,却非决定因素。据此,法院酌定福利院给付23万元。

  记者观察
  养老机构有委屈 老人家属带怨气

  2013年至今年6月,浦东法院受理涉养老机构纠纷32件。其中,纯粹是老人与养老机构间的纠纷为15件,有同住老人或院外人等第三方因素介入的4件; 合同纠纷13件,包括护理人员疏忽大意致老人失踪或损伤等合同瑕疵案、工作人员不专业致老人延误治疗等违约案。
  “从诉讼情况看,公立养老机构缺口巨大,面临入住需求压力;民营养老机构多数处境艰难,心中常有委屈;老年人则觉得护理不到位,带有怨气。”浦东法院惠南法庭辖区是浦东养老机构聚集地,惠南法庭庭长徐平对此深有体会。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系统发力。在纠纷预防上,关键在于严格落实入住人员分类管理、合理看护的规定,并明确将摄像头等列为必需设备。这样做,能增强养老机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从源头上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责任承担,可通过建立专门基金、强制购买商业保险并予以财政扶持等,分担养老机构伤害事故责任风险。
  今年6月1日,《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正式施行,鼓励社会开办养老机构。专家建议,可以根据资金规模、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将养老机构划分为复合型和单一型,分类管理,实现分流养老、各取所需。(陈琼珂)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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