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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查获宠物店卖野生动物 稀有变色龙售千元(图)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8月22日 13:13 来源:福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带着一只“变色龙”或者黄金蟒去逛街,是不是很“拉风”?时下,不少年轻人把一些野生动物当作宠物来饲养,一些人甚至做起买卖野生动物的生意。然而所谓的“宠物”,不少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购买的保护动物,销售和购买都触犯刑法。日前,福建省森林公安局抓获了一个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团伙。

  前日19时,记者跟随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鳌峰洲花鸟市场的一家宠物店。在店里,记者看到很多玻璃饲养箱里装着各种没见过的爬行动物。在一个玻璃箱内,一只蜥蜴样的绿色爬行动物吸引了记者的目光,这只动物的颜色与周围绿植的颜色融合在一起,而将其从箱里取出来后,它身上的皮肤立即变成类似人类皮肤的黄色。

  据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专家介绍,这是一只高冠变色龙,产地是非洲,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而在另几个饲养箱里,则装着《单身男女》里出现的宠物“角蛙”。

  “这些都是我们从广东一个花鸟市场进回来的。”据店主介绍,这些动物主要卖给福州本土的“宠友”,而像高冠变色龙这样的稀有品种,售价在千元左右。

  随后,执法人员从该店在花鸟市场的一处仓库中查获大量蛇、高冠变色龙等野生动物。此外还有一只不起眼的小丑蛙。据介绍,这种丑蛙属于外来物种,至于是否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目前相关部门还没有数据支持。

  记者从森林公安部门了解到,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查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野生动物12只(条),其中缅甸龟2只、高冠变色龙5只、巨蜥1只、棕蜥1只、球蟒2条、黄金蟒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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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最高可判10年以上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任思言/文 叶义斌/摄)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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