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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幼童池塘溺亡 父母一纸诉状告村委会赔偿被驳

2014年08月22日 19: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台州8月22日电 (见习记者 谢盼盼 实习生 吴洪 通讯员 林静)2岁幼童不慎掉入池塘溺水身亡,父母将当地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20%的责任。记者22日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已审结,父母监护失责被认为是导致溺水事故的原因,村委会没有过错,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2011年春节后,云南人徐某夫妇带着2岁的儿子小贝(化名)一起来到黄岩务工,租住在院桥镇高洋村。由于小贝还小,妻子董某一直留在家里照看儿子。

  村里有口历史形成的水塘叫百亩池,就在徐某住处屋后,当地村民为洗涤方便,自发在池边修建了水泥预制板、防雨棚,并在池边设有“近水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

  2012年9月9日下午3时许,董某带着小贝到池塘边洗衣服,洗完后,董某喊小贝一起回家,晾好衣服后,她才发现屋里屋外不见小贝身影,慌忙寻找。后来,村民在池塘边发现小贝的脚,把小贝打捞上来时已溺水身亡。

  于是,徐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认为村委会对本村集体所有的百亩池疏于安全管理,在修建洗涤设施时也未对百亩池修建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也未设置安全获救标志,对小贝之死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村委会赔偿小贝溺水身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20%,即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夫妇监护失责是造成小贝死亡的原因,村委会没有过错,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经办法官解释,本案百亩池系历史上形成的水塘,固有的危险性是存在的,以农村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危险性难以避免。若要求池塘所有人、管理人必须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可能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小贝溺水身亡的百亩池系非供游玩的开放性场所。百亩池附近村民为洗涤方便,自发集资在百亩池边修建了水泥制板、防雨棚,村民的行为并未增加池塘的危险性,村委会未从中牟利,也没有过错。

  法官还表示,事故发生时,小贝不满3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周围环境中存在的危险缺乏基本的辨识能力。作为小贝的法定监护人,徐某夫妇在该村生活了一年半,应当注意到百亩池对于小贝的危险性。董某没有工作,却未对小贝进行照看,致使小贝完全脱离监护,掉入百亩池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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