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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旅游发病回家身亡 家属起诉被法院驳回

2014年08月24日 02:5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李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介绍以1599元低价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台湾游,其间却不幸突发脑梗,后来去世,于是儿子袁先生以侵犯母亲健康权为由将旅行社诉至法院。他认为是旅行社安排行程过紧导致母亲劳累过度突发疾病,而由于双方此前并未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始终否认组织过该项目。近日,因证据不足,海淀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

  李女士是某保险公司的客户,2013年5月14日,她经保险代理人周某介绍到一家旅行社报名台湾游。李女士称该旅行社并未悬挂明显标识,在交纳了1599元旅费后,该旅行社只向她出具了一张盖有“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3年5月19日,李女士随团出行。旅行中,李女士突发急性脑梗塞,后由领队拨打120送到广州某医院,病历记载李女士有脑梗塞及高血压病史。2013年9月,李女士起诉该旅行社,期间因脑干梗塞去世,终年62周岁。李女士去世后,儿子袁先生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袁先生指出母亲发病的原因是因旅行社安排的行程过于紧张、购物太多,导致母亲劳累过度,而发病后旅行社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故应当承担责任。但旅行社坚称没有组织过该项目,且以1599元的价格成团不符合常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女士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保险公司组织旅游并由该旅行社承接发团,且亦不能证明其死亡与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保险公司及旅行社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及退还旅费的诉讼请求均无法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袁先生的诉请。

  ■提示

  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合同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而本案中,李女士因轻信熟人介绍,在没有核实所谓“旅行社”资质情况下就交款,也未要求签订合同,导致始终处于权利虚化状态,在发生不测后难以主张权利。

  2、旅行社不得低价诱骗旅游者

  《旅游法》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李女士以1599元的价格参加台湾游,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成团后强行安排购物赚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对于年龄较大的旅游者,子女一定要帮助仔细审核价格,避免老年人上当受骗。对于上述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晨报记者 彭小菲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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