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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档案局:部门不得私自转移销毁档案

2014年08月24日 14:25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江西省档案局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中省直有关单位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对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提出了处置意见。按照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违者将被追责。

  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转移档案

  《意见》要求机构改革中有关单位应依法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和移交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齐全完整。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对经鉴定保管期限到期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要按规定进行造册销毁,应移交的档案要保证完整齐全,严防档案流失、损坏、泄密。

  对在机构改革中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的部门(单位),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将依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1月底前完成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

  我省提出,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要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档案移交。凡是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在移交实体档案的同时,还应移交档案电子目录、纸质目录、分类方案、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应移交2013年以前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30年)的文书、声像、科技、专业等各门类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当缺少电子档案时,应移交2008年至2013年各门类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及其元数据。

  新组建、设置的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制度,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单位)要及时重新修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

  明确变动部门档案处置方案

  《意见》对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职能调整部门(单位)的档案归属和流向提出了具体的处置意见。

  被撤销的部门(单位)形成的档案,经鉴定保管期限到期的要进行造册销毁,没有到期的档案全部移交给省档案馆。

  被合并的部门(单位)形成的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30年)的档案应全部移交给省档案馆,或由新组建的单位代管,到期向省档案馆移交;保管期限为短期(或10年)的档案到期经鉴定为没有保存价值的要进行造册销毁,没有到期的档案移交给新成立单位管理。

  更名、重新组建部门(单位)所形成档案全宗号不变;新成立单位需向省档案馆申请新的全宗号,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建立新的全宗管理。

  实行政企分开的部门(单位)形成的档案,机关(包括企业)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30年)的到期档案应移交给省档案馆,没有到期的和保管期限为短期(或10年)的档案仍由企业管理,到期再向省档案馆移交。(邓东燕 曾勤生 记者 吴跃强)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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