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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持失业登记证干个体每年可少缴近万元税款

2014年08月26日 09:3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市财政局25日透露,今后本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将可获按每户每年9600元扣减其相关税款的优惠。

  据透露,此次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了“京财税〔2014〕1763号通知”,决定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记者赵鹏)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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