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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确残疾人就业将同工同酬 工资不低于最低标准

2014年08月27日 11:3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稿草案,26日正式公布。草案明确,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以“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但从2010年起,市统计局不再发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012年又分别公布“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所以,原条款已失去可操作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失去了依据。再如,劳务派遣已成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涉及许多用人单位,但原《办法》没有涉及;还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量结余,钱花不出去,受到社会的批评,也与原《办法》的使用规定密切相关。有鉴于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已迫在眉睫。

  在残保金方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人社及税务部门公布的上一社保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与此同时,草案第九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核定,委托地税机关代征。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根据草案,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王颖华)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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