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心城区春节停止燃放烟花炮竹 明年起实施
昨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最终以4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的结果高票通过。该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明年春节,市民将彻底不能在中心城区放“火炮儿”啦。
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炮竹 最高罚款500元
法规实施后,中心城区,即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将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针对规定提出的,第三条“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四条“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燃放烟花爆竹”,和第五条“不得在城镇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的规定,如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燃放烟花场所 新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据了解,经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到一、二、三圈层进行了调研,并与多部门一起研究,提出了修理意见。二审稿将一审稿的法规名称由《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建华称,原法规侧重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本次修订,不仅要体现出通过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公共安全的精神,更要凸显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同时,法规侧重于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行为予以规范,对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未予过多规定,法规名称修改后使名称与内同更相符。
记者发现,二审稿中,针对禁止燃放烟花炮竹的场所,还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存储仓库。(成都晚报见习记者 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