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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建议卫计委统一医院名称 避免主体不明

2014年08月29日 09:3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减少同一医疗机构登记使用多个名称,避免医疗纠纷主体不明确问题。此举旨在解决出现医患纠纷后,患者不知道该告谁,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等情况。同时建议规范电子病历锁定方法及流程,以便取证。

  据了解,近年来,朝阳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

  2011年167件,2012年191件,2013年210件,2014年截至8月25日已受理案件多达191件。

  经调研,朝阳法院发现,除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及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对案件审理带来的影响外,现行医疗行业管理和病历管理规定的不完善已经成为影响案件审理、增加当事人诉累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医患矛盾的解决及医患双方权益的保障。为此,该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指出,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名称均与执业许可登记名称不一致。以朝阳区的17家三级医院为例,有8家医院有2个以上的名称,比例高达47.1%。

  患者在起诉时往往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这就导致了诉讼主体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给法院的立案和审判工作带来影响,另外一方面也给患者一方增加了诉累。

  □司法建议

  对北京市卫计委

  采取措施统一名称

  【内容】朝阳法院建议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院名称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备案的名称一致。

  【案例】2014年,王女士夫妇将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诉至法院,因孩子出生后身体存有缺陷,王女士夫妇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侵犯了其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

  开庭时,医院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该医院名称为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经询问,王女士夫妇是根据卫生局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的,但没想到该名称并非医院法人登记的名称。后王女士夫妇申请笔误更正,法院予以准许。

  据介绍,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中日友好医院,其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是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该信息在市医疗卫生信息网也进行了公示,但该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为中日友好医院。据法院统计,2010年12月21日至今,该院就有32起以中日友好医院为被告的案件出现被告名称错误。

  对国家卫计委

  锁定病历便于取证

  【内容】此外,根据近年来医患纠纷中突出的问题,朝阳法院还建议医院建立电子病历锁定方法,以便取证。原卫生部于2010年2月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虽规定电子病历应当锁定,但并未明确提出锁定的主体、具体的锁定流程及方法,上述规范的缺失导致法院无法确定未锁定病历的责任主体。

  为此,朝阳法院向国家卫计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要求各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的电子病历锁定方法及流程规范;建议要求医疗机构以适当方式就电子病历锁定相关事项向患者告知。建议明确医患双方均有权提出锁定电子病历,规定电子病历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或公证机构见证的情况下锁定,并制作与电子病历完全相同的纸质病历封存。

  【案例】2010年11月左右,77岁的王老先生感到身体不适到顺义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心律失常Ⅲ°、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慢性支气管炎。

  王老先生随后在顺义医院住院治疗。11月6日,王老先生转院至安贞医院。11月22日,王老先生死亡。2011年12月,王老先生的老伴和子女将安贞医院、顺义医院诉至法院,索赔25.5万余元。

  庭审中,患者家属认为顺义医院提交的电子病历不合规,病历未授予唯一标识号码,且电子病历签名非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病历存在违法修改等问题。

  司法鉴定显示,涉案4份电子病历在数据生成后未发现伪造、篡改痕迹。该案自患方提出病历异议至鉴定报告出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历时近一年,产生鉴定费4.98万元、鉴定人出庭费3000元。

  今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顺义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老先生家属各项损失178728元。同时,因电子病历确实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鉴定产生的费用49866元,法院判决由顺义医院负担。(记者王晟)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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