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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制度防线

2014年08月29日 09:5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导读:商业保险机构必须有社会责任意识,能够正确对待此项保险业务,在利益上作出适当让步,尽可能地让广大居民多享受一些商业医疗保险的福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保险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患者医疗报销比例。

  众所周知,虽然新的医改方案的推出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多数居民都能比较顺利地享受医保带来的福利,避免有病不看、大病小看问题的频繁发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大病患者,仍然在承受着疾病带来的沉重压力,要么继续有病不看、大病小看,要么“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为,现行医疗制度并没有为大病患者和家庭构筑起有效的“防火墙”。绝大多数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只能享受很低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果费用不高还能承受,费用一高,也就只能回归“贫穷”的本质了。这也意味着,单纯依靠政府和政策层面的医疗保障,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居民的看病问题的,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的。

  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委托承办居民三百六十五天保险,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保险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因为,对商业保险机构来说,除了需要通过理财产品的开发、养老保险产品的推广之外,如何在医疗保险方面给居民构筑一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防火墙”,也是商业保险的职能之一,是商业保险能否更多更好地被广大居民所接受、被广大居民所认识的重要保障。

  要知道,这些年来,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的产品很多,但是,面向居民看病问题的保险,却并不多,尤其是与政府医疗保险机构合作的医疗保险产品更少。因此,保险意识不强、没有相应经济条件的居民,基本都与商业医疗保险“无缘”。所以,每当遇到大病时,就只能听天由命了。

  如果能够在已经形成的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拿出一块,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毫无疑问能够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给广大居民构筑起一道有效的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制度防线。这就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必须有社会责任意识,能够正确对待此项保险业务,在利益上作出适当让步,尽可能地让广大居民多享受一些商业医疗保险的福利。

  而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政策性医疗机构来说,也要顾全大局,在相关基金的划出方面,尽可能地多划出,尽可能地将报销比例提高一些,以切实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负担,真正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解决好。

  同时,广大居民也要增强保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在缴纳医疗保险基金时,能够积极主动一些,条件有可能的话,还可以多缴一些,以保证在遇到疾病、特别是大病时,能够多报销一些。切不要为了小利益,让自己的未来充满太多变数。

  当然,如何建立社会救助机构,更好地发挥社会慈善机构的作用,构筑社会医疗保险的救助防线,也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特别在如何消除“红会”带来的慈善后遗症方面,要做出更多的思考与研究,让社会的救助事业能够发展得更好,发展得更加有利于广大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总之,必须筑好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频繁发生的制度防线,让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制度等都能成为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防火墙。(谭浩俊)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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