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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开网店须亮照经营 违者可处万元以下罚款

2014年09月06日 11:16 来源:成都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即日起,在省内注册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网络经营者必须“亮照经营”了,未按要求亮明身份的经营类网站,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四川省工商局正式印发的《四川省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消费者在网购时,只要点击网站的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就能查询到该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注册信息。

  《规定》要求,已使用电子链接标识的网站(网页)发生变更或停止经营的,网络经营者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删除电子链接标识。对擅自使用、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链接标识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四川开网店是指在四川范围内注册的电子商务网站上从事网络交易。截至5日,已向185户申请者发放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冯莉枝 成都晚报记者 张婷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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