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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意外受伤索赔难 借高利贷治病拖垮全家

2014年09月09日 10:06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绘图佚名

  农民工期待系上“安全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该规定的推出,让不少符合条件的人看到了维权的希望。

  然而,对于那些没有明确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来说,在作业中受伤后因索赔困难导致家庭陷入绝境的状况仍难改观。连日来,本报接到多位农民工来电,反映他们在作业中受伤后维权艰难,家庭难以为继的状况。他们迫切希望社会能给予更多的帮助。

  木工装霓虹灯遭电击致残

  借高利贷治病拖垮全家

  来自湖北麻城的小邹今年24岁,年初,他跟着老乡到武汉打工,临时帮装修公司干点零活,每个月收入不固定。

  本以为可以慢慢积累经验,没想到刚工作没几天,小邹就遇到意外,遭电击身受重伤。

  5月1日上午,小邹接到一名电工熟人电话,让他去街道口某门店帮忙安装招牌木框。当天,门店老板要求将招牌内的霓虹灯装好,这本来是电工的活,不过电工为了省事,便让小邹顺便安装调试。

  虽然没有任何经验,但考虑到可以多挣钱,小邹就试着安装起来。谁知道刚接触到电线,他就被电到,经历连续3分钟电击后才被救下送医。

  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后,小邹保住了一条命,在重症监护室待了两个月,他才渐渐恢复意识,不过脑神经受损严重,几乎成了“植物人”。

  雇佣他干活的电工只付了两万元医药费,之后再也没有出面。整个治疗期间花去的20余万元,全部由邹家垫付。因为家境贫寒,父母向亲戚借了很多钱,实在借不到了,只能找人借高利贷。

  如今,小邹每天需要做一次高压氧舱治疗,因住院费用高昂,父母只好在医院附近租房照顾他。即便如此,3个月的康复治疗仍需要10万元。“我们实在不知道上哪儿筹钱了。”邹爸说。

  8月27日,记者来到小邹位于武汉科技馆对面的住处看到,小邹目光呆滞,坐在凳子上一言不发,颈部还留有电击的疤痕。“他现在连话都说不清楚,不知道康复治疗后会不会好点。”邹母边说边抹着眼泪。

  小邹已丧失劳动能力,属于重度残疾。

  农村修房子摔成重伤

  家中丧失唯一劳动力

  8月26日,同样来自湖北麻城的民工方师傅,躺在一六一医院骨科病房内,神情悲戚。几天前,他刚刚在这里被确诊为颈椎滑脱,若不立即手术,轻则全身瘫痪,重则有生命危险。

  方师傅原本在农村老家和几位乡亲组成了一个建筑队,专门给人盖房子。今年5月11日,他在一次作业中从3米高空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工友将他送到当地医院后,经过几个月的治疗渐渐康复。

  为了尽快回归工作岗位挣钱养家,方师傅身体稍稍好转后就急于返回建筑队。工友们为了保险起见,于8月20日将他送到武汉一六一医院复查,结果发现他的颈椎已经滑脱,当即办理了住院手术。

  在他的家中,除了体弱多病的父母外,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孩子仍在上学,没人能来医院照料。出于同情,工友刘师傅一直待在身边忙前忙后,还组织其他工友一起筹集了2万元救命钱。“他前面已经花了8万元,家里实在拿不出钱了,我们这些钱,也没指望他还上。”刘师傅说。

  据方师傅介绍,颈椎手术还需要花费10余万,工友已经帮忙联系了房主,房主家也不宽裕,可能也拿不出多少钱来。加上这个病是刚刚才查出来,到底跟盖房子摔伤有无直接关系都难说,后期索赔可能非常困难。

  如今,方师傅只能把希望寄托于社会救助,目前工友刘师傅正在四处奔走,希望能够申请法律援助以及争取更多的社会爱心,救救这位家中的顶梁柱。

  进工地后人人买齐三险

  民工干活无后顾之忧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近年来,农民工外出打工受伤的案例十分常见。他们多在工地干杂活,没有相应的劳动保障,受伤后只能自己借钱垫付医药费,一旦工地老板、雇主逃跑或避而不见,这些农民工就只得自己承担巨额医药费。农民工群体多属于青壮年男性,为家中的顶梁柱,由于受伤后难以承担医药费,加上维权困难重重,很多家庭因此陷入绝境。

  目前,武汉市内有的工地在保障民工权益方面的做法值得推崇。8月27日下午,记者来到建设大道的一个地铁项目部,多位民工表示,进入工地时,每个人都买了相关保险,遇到意外状况可以保障权益。

  该工地一名包工头罗师傅说,像这种大的工地,只会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这就要求每个承包方要挂靠公司,并且给工人购买三险。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工人遇到意外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如果是劳务合同关系,也可以申请人身损害赔偿。总之,工地里的工人干活,不会有后顾之忧。“我去过很多工地,有这种待遇的并不多,大一点的工地才有。”

  为进场民工购买保险,对于工程发包方来说也是一种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一些工地考虑到工人流动性大等因素,往往忽略这一点,最终在民工维权过程中成了“冤大头”。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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