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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规范“诱惑侦查”须织密权力的笼子

2014年09月10日 10:4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一则《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的帖子在网上热转。该发帖人称,自己被当地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她再钓“下家”,最后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罚款,却没有得到任何收据。发帖人名叫吴良彩,是一名身怀六甲的29岁孕妇。在实名举报涉嫌钓鱼执法的警察后,她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而其举报的公安涉嫌钓鱼执法案也已由南宁市公安局纪委移交至南宁市检察院。(9月9日《北京青年报》)

  如果帖子所说的属实,无论如何,这都是一起性质很恶劣的执法违法事件。首先,如果警察以“送去坐牢”相威胁,让其交出罚款又不开票,这是典型的敲诈勒索;如果开了票但不交公而由小集体私分,就可能涉嫌贪污罪;其次,警察对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人罚款后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查明真相,及时公正地处理这一案件。

  但是,这个案件是由“钓鱼执法”引起,案件中也有多个当事人涉嫌被“钓鱼执法”,那么,又该如何看待帖主所遭遇的“钓鱼执法”呢?

  一般人对于“钓鱼执法”总是义愤填膺,一旦遇到就以此指责警方违法。然而,“钓鱼执法”并非全部都是违法。在刑事诉讼中,“钓鱼执法”被称之为“诱惑侦查”,对于诱使他人犯罪的“诱惑侦查”是绝对禁止的,但是,不是诱使他人犯罪,而是试图暴露他人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却是为法律所允许的。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这位帖主虽然遭受了不公正的执法,不过,对于她的“钓鱼执法”或称之为“诱惑侦查”却只是暴露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报道引用她自己所说的话,“早前几月,我和姐姐办了两台POS机,一台刷家电,一台刷装饰材料,其中一小部分用来给急需的朋友‘套现’,其他为正常生意往来”,这说明她本人是在警方“钓鱼执法”前就从事了为他人“套现”的违法活动,尽管从事的数额小,并且她本人并不清楚这是违法行为,但并不影响她违法事实的存在。如果仅从法律条文来看,就不能说警方一定不能对她进行“诱惑侦查”。

  但是,警方使用的“诱惑侦查”仍然值得质疑,因为这种“诱惑侦查”按理说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和签发,但从报道上来看,警方似乎就是由派出所自行来决定,非常随意。而且,派出所大量地使用这种“诱惑侦查”,根本就没有节制,抓住一个人就使用这人诱惑下一个,然后接着利用下一个再诱惑下下一个,“诱惑侦查”如此滥用,令人不寒而栗。

  这跟法律条文的简单与缺陷有着很大的关系。即便只是暴露他人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一般也只能用于重大刑事犯罪中,但法律却没有作出必要的限制。“诱惑侦查”也不宜强迫他人接受,尤其是强迫像帖主这样的只是涉及一般违法并没有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接受。“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和监督程序理应严格,最好由中立的检察机关批准,但现实中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程序都不遵守。

  对于眼前这起案件,有关机关必须查明警察有无违法和滥用“诱惑侦查”,并严肃追究责任。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厘定“诱惑侦查”的边界,织密“诱惑侦查”的笼子,否则,《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而可能成为有关人员滥用权力的挡箭牌。杨涛(江西 检察官)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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