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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企业忽视职业病防护将纳入诚信记录

2014年09月11日 14:0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近日从广州市法制办获悉,《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5日起征求公众意见。草案规定,将企业职业病防护工作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将职业卫生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职业卫生不良记录信息。

  广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近80万

  据介绍,当前广州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职业病危害本底基数大,全市存在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企业2万多家,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近80万人,涉及到皮具箱包制鞋、宝石加工、修造船、IT电子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二十几个行业。二是广州市职业病危害以高风险、高危害的粘胶剂、有机溶剂、矽尘、电焊烟尘为主,同时,铅、锰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和噪声、振动、高温等物理因素职业病危害在广州市的危害面也很广。三是由于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历史欠账多,远期职业病危害后果逐渐暴露,当前职业病发病人数已进入凸显期和高发期。因此,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范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广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规范性,是十分必要的。

  用人单位应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防护需要多方努力,而用人单位则是其中关键的一方。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根据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组织采取措施,并及时如实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根据草案,用人单位发生1人以上的急性化学中毒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区级安监部门、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接报后应按规定时限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同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并应当约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确认为禁忌症时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形和安置待遇。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草案还进一步明确,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未组织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因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其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进行工伤鉴定、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同样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此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企业职业病防护不良记录将抄送信贷、招投标单位

  草案的另一个亮点则是将企业职业病防护工作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草案规定,广州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推进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将职业卫生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职业卫生不良记录信息,有关不良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抄送有关信贷、招投标等单位。

  同时,广州市近年发生的“毒胶水”事故表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涉及到安监部门、卫生部门、人社部门,还涉及到工商(如对无证照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取缔)、质监(如对原材料的监管)等部门。因此,要抓好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为此,草案明确,市、区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民政、工商、质监、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会等职业卫生监管及有关部门参与的职业卫生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行动、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巡查制度,从生产源头、流通环节上监督减少职业病危害隐患。各级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对辖区内出租屋巡查时,如发现职业卫生问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此外,区安监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船舶修造、箱包皮具制鞋、宝石石材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根据要求,市安监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在广州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金怀宇)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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