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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举报交通违法遭“交管局”电话恐吓? 警方澄清

2014年09月12日 13:22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图片来自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

  9月5日,深圳一黄姓女子报警称,其于9月3日举报一司机交通违法后,遭到自称“交管局”人员的电话恐吓,怀疑个人信息被泄露。经深圳警方调查,电话威胁黄女士的并非“交管局”工作人员,而是被举报司机陈某道。

  据黄女士称,她在微信上举报一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当晚,有一名自称“交管局”部门公职人员的男子在电话中威胁她不要将所拍到的粤BE7029号牌面包车压实线的照片上传交警。此事引起网民热议,公安机关也高度重视。

  深圳交警接警后组织办案人员对各种可能泄露当事人信息的途径逐一排查:一是在微信管理后台进行查询,无相关内容的登陆受理记录,排除了微信泄露当事人信息的可能;二是通过市公安局科通部门查询,深圳范围内未发现对黄女士车牌查询的记录,排除了而深圳警察内部人员泄露黄女士个人信息的可能;三是组织警力对被举报车辆的司机进行调查。据查,拨打黄女士电话进行威胁的男子是被举报车辆的驾驶人陈某道,现为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司机。

  陈某道称,9月3日,他驾驶单位通勤车送人下班,行至罗湖区布心花园公交站附近,车辆缓行排队,陈某道驾车强行插队超越排队车辆,超车时发现驾驶后方车辆的一名女司机正用手机对其车辆进行拍摄。随后陈某道记下该女司机车牌号,并尾随记录该车行程。经查,陈某道(曾改过名字)是从其子王某初(河源交警指挥中心协管员)处获取相关信息。王某初通过工作便利违规查询,并获取了举报人黄某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后告知其父,陈某道随后对举报人黄某进行恐吓。

  警方表示,陈某道的行为已构成了对证人进行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陈某道的儿子王某初通过公安内网查询举报人个人信息、提供给其父亲打电话的行为,构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另外,陈某道所供职的单位——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也已对陈某道处以记大过,并且扣除半年绩效工资的处罚。河源交警部门也将对王某初的违规行为进行进一步处理,对于举报人黄女士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深圳交警部门将予以奖励。

  深圳警方表示,市民向交警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于对举报人恐吓、打击报复的行为,交警部门将严厉打击,举报人无需过分担忧。同时,开车过程中使用手机拍摄交通违法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也违反了交通法规。交警部门呼吁大家在驾车过程中不要使用手机拍摄交通违法,拍摄行为最好由乘车人来完成。热心民众也可安装行车记录仪,记录交通违法的同时确保行车安全。(田雪 刘碧瑶)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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