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东莞严管农村集体资产 5年处理2629违规干部

2014年09月12日 13:4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11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这次修订是在怎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办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取得哪些成效?

  四大变化适应新形势

  《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办法》实施至去年底,全市累计追究处理违规事项6790宗,处理违规干部2629人。其中责令改正5980宗;通报批评526宗;扣减干部报酬276宗,扣减报酬总额437.66万元,涉及干部876人。监管部门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3宗,涉及干部3人,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5宗,涉及干部7人。

  修订后,《办法》增加了3条,有四大明显变化,适应当前集体经济发展管理的新形势。

  首先,更改了违反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定义。原《办法》以明确的金额范围划分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策权,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权。在新《办法》中,则取消这种以明确的金额范围划分。基于此,新《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应的违反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定义作了更改。

  其次,增加了违反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种类。为适应农村集体资产发展的新形势,堵塞漏洞,《办法》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股东大会权限、委派会计列席有关会议、公章管理等方面增加违反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种类。

  第三,明确了提请责任追究的镇(街道)机构、责令改正程序和屡犯追责。根据镇街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办法》明确将发现违规行为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农村审计机构作为提请追责的机构。原《办法》中没有规定责令改正的程序,在实际执行中出现责令改正流于形式、没有发挥作用的情况。新《办法》也明确了责令改正的程序以及屡犯追责的执行依据。

  第四,调整了追责的形式和范围。责任追究形式“扣减报酬”、“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分别更改为“扣减薪酬”、“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办法》是针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的农村干部进行追究。随着全市农村体制改革的开展,部分镇街逐步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委会实行人、财、物、账分离。在分离的情况下,部分村(社区)“两委”成员没有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应纳入追究责任的范围。村组统筹合并后,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经济社干部也应纳入追究责任的范围。为此,《办法》将追究责任的农村干部范围从原来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调整为“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包括分社理事),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

  违规行为提出追责指引

  一直以来,东莞十分重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对经济合同、债权、土地款、建设工程等各项管理工作提出了规范性指引。但这些管理制度基本上局限于引导“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缺少“如果不这样做怎样处理”,在相关人员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但达不到党纪国法惩处这一区间的责任认定和处理上存在着制度空白。集体资产管理者违规成本低、处理难,已成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办法》的实施,有效地弥补了农村干部违规难究的制度缺失,是东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从偏重预防向惩防并举转变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办法》对违规行为按规追责,增强了制度威慑力,为营造干部“不能犯,不敢犯”的氛围提供坚实保障。

  《办法》还对农村债权债务、建设工程、股东分红、土地款、合同、票据、重大事项决策、“三公”经费支出等各个环节的违规行为提出追责处理的具体指引。通过严格落实违规行为问责追究制度,使广大农村干部清楚认识到什么事情应该做,什么事情不应该做;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什么事情做了会受到处理,从而进一步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规范干部的经济行为。(记者/段思午)

【编辑:刘彦领】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