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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5市试点食品安全责任险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14年09月12日 15:09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省政府食安办、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昨天联合发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安排,我省将率先在石家庄、张家口、唐山、秦皇岛、邢台五个城市开展试点,此举在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还将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护。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轻则身患食源性疾病,重则中毒残废或死亡,而食品企业在面对高额的索赔时,有可能处于无力赔付、面临破产的窘境,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省政府食安办有关人士介绍说,所谓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是强化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管控和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质量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安定。”该人士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石家庄、张家口等五市率先开展

  为协调解决全省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我省将建立由省政府食安办、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及承保公司、食品行业协会等参加的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安排,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率先在石家庄、张家口、唐山、秦皇岛、邢台五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为今年9月至2015年12月。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自愿的基础上,试点期间在试点市的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超市、餐饮服务单位、校园食堂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鼓励试点市除上述企业(单位)以外的企业(单位)以及非试点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积极投保。

  对于保费来源,根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保费由投保企业(单位)按照规定开支。试点期间,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应涵盖上述保险责任,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记者了解到,被保险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1、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企业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企业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3、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首席记者 王凤伟 实习记者 霍艳艳)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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