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府指导价低价药品11月取消最高零售价格
医护人员正在整理药品。本报记者孙靖宇摄
日前,自治区发改委印发《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低价药品清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自治区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上述通知精神,我区将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 购销价格。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现阶段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和民族药不超过5元。药品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指导价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
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退出机制
属于自治区发改委定价的药品,由生产经营者申报,经自治区发改委审核,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及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并由自治区发改委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在自治区发改委重新定价前,暂按现行市场价格执行。同时,我区将加强政策联动,加强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的有机衔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 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不合理提价将依法重点监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西药部分包括,布洛芬缓释胶囊、颗粒剂,维生素B1、B6片剂(胶囊),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剂(胶囊)等39种,中成药和民族药部分包括,正柴胡饮颗粒,维C银翘片,藿香正气口服液、片、软胶囊、颗粒,六味地黄胶囊、颗粒等76种。自治区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记者孙靖宇 见习记者靳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