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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名管理条例10月起实施 严格控制更改历史地名

2014年09月18日 13:14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7月30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通过《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该《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施行。据悉,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收入该名录的地名应当严格控制更名。

  保护望江楼等历史地名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地名承载着城市的历史文化,《条例》对历史地名的定义、保护原则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制定等作了规定。对涉及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命名、更名事项应当组织论证,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成都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民政部门和文化部门正在通力合作,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收入该名录的地名将受到严格的保护,不会轻易更名,比如九眼桥、合江亭、望江楼等地名,就应该入选保护名录。

  不能修好路再命名

  《条例》明确了编制全市地名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责任主体,确定市、县两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名规划且地名总体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成都市大部分城市道路是在建成后由各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申报命名,使得地名命名滞后、道路工程名滥用、一路多名等问题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将地名的命名工作前置,将地名命名工作融入规划建设工作环节;提前做好地名规划,储备一套成熟的、社会认可的地名。

  地名命名不得使用外文、生僻字

  《条例》细化了地名命名的规则,明确规定“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企业名、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在备案的时候,民政部门将对其名称进行审核,其名称要符合地名总体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根据《条例》要求,地名命名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禁止有偿命名地名。

  现存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地名怎么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规只对未来的地名命名工作加以规范,对既往存在的不合规地名暂时不会形成影响。(成都商报记者 余文龙)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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