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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擅动主体结构房屋不得转让

2014年09月20日 02:1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晨报讯(记者 张璐)擅自打通承重墙,或打隔断做群租房的房主,今后或将面临没法卖房的后果。首都之窗昨晚公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即日起至10月9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拒不改正的,房屋不得转让,房屋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草案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对所有权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缩短施工工期的,应当采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措施。缩短后的施工工期不得短于原施工工期的百分之七十。违反该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发包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

  草案对喜欢对房屋结构“大动干戈”的房主也亮了“黄牌”。草案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变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房屋不得转让,房屋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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