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错误指示担责防执法干扰
2014年09月25日 08:57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近日,环保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提到,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据介绍,环境保护部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并发现各地在环境执法中各种不规范问题。从某种意义讲,错误指示须担责不过是还原了某种常识,属于现代政治伦理的基本表现。尽管如此,这样的规定依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对于环保执法具有标志性意义,对于其他行政执法也具有借鉴价值。
唐伟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