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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要协商涨薪也要建立工资浮动机制

2014年09月30日 09:2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八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28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提出集体协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资增长的协商要求。

  根据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条例来看,职工与单位之间协商涨薪,目的就是为职工涨薪提供制度支撑,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条例,可以让职工主动掌握话语权,让他们能够有底气敢于和企业单位“叫板”,从而实现自身诉求。

  但是,这种做法背后,也具有一定的不足和短板。比如职工要求涨薪,会不会遭到企业单位的打击报复,甚至以某些理由将职工辞退,也是值得担心的问题。

  其实,涨薪是条例规定中的落脚点,目的就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既然如此,不如为职工撑起“保护伞”,避免他们与企业单位产生正面冲突和交锋。如果借鉴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建立起正常的工资浮动机制,应该是不错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可以综合考虑企业用工标准、条件等,通过制度的形式对于工资上涨的情形、期间、幅度等做出清晰的规定。

  事实上,通过工资浮动机制的建立,可以让如何涨薪、怎么涨薪更加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如此,涨薪与否,并不是企业或职工各说各话,而是由客观的第三方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清晰厘定,保持透明公开的原则。而且,以制度兜底的方式,对于故意不涨薪的企业,还可以进行问责和处理,必然会倒逼企业遵守制度规定。

  因此,要协商涨薪也要建立工资浮动机制,以硬性制度为标准,为职工涨薪提供支撑,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山东法官 刘建国)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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