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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电动车撞上电动车 赔付各项损失13.7万元

2014年10月15日 09:27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两辆电动车在马路上相撞,造成其中一个人受伤,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还构成十级伤残。近日,大嵩交警中队对这起事故作出调解,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蔡师傅赔偿受伤的张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补偿费等十项损失共计13.7万元。

  电动车撞了电动车,结果赔了“一辆小轿车”, 代价可谓沉重,教训也蛮深刻。

  去年6月3日晚上9点左右,家住鄞州区瞻岐镇同一村子的蔡师傅和张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撞在了一块儿。张女士当即摔倒在地,受伤不起。

  大嵩中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发现蔡师傅满嘴酒气,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口呼测试,结果是11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蔡师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且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负全责。

  张女士被诊断为腰椎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为十级伤残。前天,当地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对事故双方做了多次调解后,最终达成调解协定,蔡师傅赔偿张女士共计13.7万元。

  办案交警孙警官告诉记者,在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其中不乏电动车骑行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的。电动车不规范骑行的危害不容小觑。

  上述案例本是可以避免的一个事故。蔡师傅如果没有醉酒驾驶,就不会意识模糊地占道行驶,也不会撞到对向而来的张女士,而最终导致对方遭受痛苦。蔡师傅的赔偿费用,足可以买一辆小轿车了。

  交警提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按交通法规定虽然只需罚款50元,不像醉驾驾驶机动车处罚得那么严厉,但一旦发生事故,就会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电动车主很少有为车投保的意识,出了事后损失惨重。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不能喝酒,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以免悲剧再次发生。

  本报通讯员 俞贤峰 何洁欢 记者 王丹静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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