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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跨区域用盐”:滞后条例须得到清理

2014年10月20日 11:22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据媒体报道,来自河南信阳的黄先生在新郑市龙湖镇开了一家小餐馆,因为店铺搬迁,他从郑州市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然而,10月15日上午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对黄先生的罚款及收缴的盐。两名执法者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

  如果这两名执法者属于乱执法、乱罚款,为此而承担相应责任,自然理所当然。然而从媒体报道看,他们在执法时,向黄先生出示了罚款的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为:“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黄先生在郑州买的一箱食盐价格是78元,罚款属于规定范围之内,从执法角度而言,执法过程似乎并无过错。

  但是,在郑州买的盐,到了十几里外的新郑就不能用,用了就是违法,就要罚款,这样的条例、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大市场已经形成,食盐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尤其感到不可思议。用专家的话说,这样的条例“已经背离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管理条例滞后,是条例的错,就应当修改。否则,把“条例滞后”造成的过错,让执法者来承担责任,不仅板子会打错屁股,而且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于一般用盐的饭店、食堂来说,恐怕没有谁会从外地买盐来用,因此,黄先生的被罚,恐怕只能算作一个孤例。然而,希望这个孤例能够推动盐业行业的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滞后现象可能还会不断出现。对这些“滞后”的规定,不执法,会影响其严肃性;执法,会“背离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因此,加快对那些“滞后”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清理、修改甚至废除,使每项法律条文都有严格执法的充分理由,才能保障法律法规的尊严,这是建设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金海燕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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