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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女子拿花拍照遭网友围攻 喊冤称是别人摘的花

2014年10月21日 11:10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一条微博在网上引起热议。这条微博的配图中,一名年轻女子手拿向日葵,在福州花海公园拍照。该微博称:“这种采花大盗是不是应该‘拉出去毙掉’,好好的花海公园都是因为这种不自觉的败类,变得伤痕累累。”该网友的言论和图片很快引起了其他网友的讨论,一部分网友认为,没有证据就把人的头像发到微博不合理,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这属于正常监督。

  这条微博发布于19日17时11分,昨日16时许被博主删除。记者联系到该博主,博主表示,当时拍了画面上女生和她的朋友们采花的全过程。

  记者联系上了画面中的女子潘小姐,她告诉记者,19日傍晚,她和两个朋友一起到东部办公区附近的花海公园赏花。当时她的好友从地上捡起了别人摘下的一朵向日葵,拿着拍了照片,随后递给她。当时她心存疑虑,对朋友说:“拿着花拍照,别人不会以为我是偷花贼吧?”她随即将花扔回地上。朋友安慰她说,地上还有不少被摘下的花朵,不用担心。最后,潘小姐重新拾起了向日葵拍照,不想,这一幕被网友拍下发到了微博上,她被认为是“采花大盗”。

  “这件事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这两天许多朋友都质疑我是否采摘了花朵。”潘小姐坦言,由于照片没有经过马赛克处理,这件事已经对她的生活造成困扰。她没有微博,就托朋友在微博上做了澄清,并已经寻找了律师帮忙。

  该事件在微博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认为,博主凭借一张图片就将潘小姐等人定为“采花大盗”“败类”,是一种人身攻击,超过了正常监督的范围;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如此监督,更能有效地警示不文明者。

  那么,该博主的行为是否得当呢?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的任林鹏律师认为,如果该博主能够拿出证据,证明潘小姐采摘了向日葵,那么他微博中“采花大盗”的表述,虽然欠妥当,但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向日葵是由潘小姐采摘的,并用了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定义,名誉侵权就可能成立。 ■ 记者 罗谦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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