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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跨区域用盐为何处理结果不同

2014年10月21日 13:15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河南新郑市一家面馆使用了老板从郑州带回的食盐。当地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日前,新郑市盐业局承认执法不当,相关人员被处理。

  今年3月,陕西户县一家餐馆被当地盐务局查出几袋从西安购回的食盐,检查人员认为其跨区域用盐,没收了食盐。陕西省盐务局介入调查,认为户县盐务局的处罚行为错误,责成其立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回罚没盐品。同是跨区域用盐,处理结果一开始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依据的规定不同。2012年修正后的陕西省盐业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这一点值得深思。陕西省盐业条例的规定更能得到很多人认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则与公众期待有距离,助长了食盐的地方保护和垄断性经营。

  之所以要禁止跨区域用盐,原因是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但实际上,现在已没有必要实行强制管理,政府采用引导方式显然会比强制方式更可取,也更有效。禁止跨区域用盐之类的规定,有必要改一改了。食盐专营是物资匮乏年代的办法,如今补碘的渠道很多,食盐完全可以回归市场,监管部门管好消费引导、标准制定、市场秩序就可以了。——北京·张海英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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