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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有“会所”挺立不倒

2014年10月29日 08:5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私人会所,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新华网10月28日)

  去年底,中央纪委发通知,要求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今年,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又发通知,要求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反“四风”重要内容;如今,中央层面再对整治私人会所进一步作出具体部署……这一连番动作,既表明整治会所歪风决心之大,更表明整治会所歪风不是“一阵风”,而是制度化的持续行动。

  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既要盯住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也要规范私人会所经营,取缔不合法私人会所,严禁在公共资源中滥设会所——这同样是“两手抓”,一手抓官员出入会所,一手抓规范会所经营。各地之前的整治行动中,已经普遍涉及对公共资源中开设私人会所的整治,只不过,何谓私人会所的定义过于单一,整治行动有流于形式之嫌。

  众所周知的厦门红楼,是国内最早的奢靡会所;赖昌星虽然早已倒下,红楼里的往日享乐也不复存在,可他创造的会所腐败模式却日渐流行。但是,私人会所绝不只局限于厦门红楼模式。按照上述规定,“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都在涵盖范围之列。之前某些地方之所以“未发现一起将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变为私人会所的问题”,原因就在于用奢靡至极的特定标准来定义私人会所。

  真正严肃地清理会所,则所有占用公共资源的经营性场所,都应纳入调查整治范围:是否有合法经营证件,经营范围到底是哪些,面向的服务群体又是谁?是否占用公共资源,是否存在违规出租行为?“实行会员制”“只对少数人开放”“违规出租经营”,界定私人会所的这些标准,显然不会再被直接“写在脸上”,如果私人会所通过一些变通做法,很容易就能跳出被整治的会所范畴,那无疑会架空“严禁”的规定。

  清理整顿私人会所,会不会“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这是公众最为担忧的。毕竟,能开私人会所的,都不会是普通人。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侵占问题,并非自这份文件开始才被意识到存在,为什么明摆着的侵占公共资源行为可以长期存在?其背后显然离不开特权与腐败。严禁在公共资源中开设私人会所,要严禁的不只是相关会所本身,更是会所背后的权力保护伞。

  因此,在“严禁”之余,更要追问当初的设立过程是否存在违法交易,经营过程中又是否存在保护伞——只有把这些都清理干净了,才不至于让私人会所在“风头”过后“腐风吹又生”。舒圣祥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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