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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新建小区需配养老用房 每百户20平方米

2014年10月30日 15:0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新建小区每百户需按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最高罚款五十万元。29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对《青岛市养老服务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据青岛市民政局局长曹勇介绍,截至2013年底,青岛全市60岁以上户籍人口146万人,占总人口比重18.9%,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目前,全市养老机构230家,床位3万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51个,照顾老人1.8万人。根据《条例(草案)》,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 

  《条例(草案)》对养老服务体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机制、信息化建设等进行了规范。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应当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范围。

  《条例(草案)》提出,市、区政府应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彩公益金5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条例(草案)》提出,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范服务管理要求的行为,将由民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会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建议考虑增加对养老护理人员,特别是专业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险费政府补贴、保障房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待的规定。  (记者 吕璐 实习生 王超)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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