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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合同纠纷 农民工国土厅门口打地铺讨薪

2014年11月14日 22: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西宁11月14日电 (张添福)14日,对于二十多位农民工13日晚打地铺躺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门口讨薪一事,该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韩有祥对记者说,农民工应向付出劳动的公司讨薪,对于两家矿业公司的合同纠纷,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13日19时,青海西宁气温低至零度,但近二十位农民工裹着被褥,躺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门口,打着横幅讨薪。

  讨薪农民工李生清对记者说,从2013年开始他们在青海新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新涧)打工,可是快到年底了,青海新涧一百多位农民工和公司员工的工资要不上。”

  “现在公司老板来到国土资源厅,我们也只好跟到这里。”讨薪农民工陈生玉说。

  讨薪民工文宝说,被欠薪后,先到青海新涧讨薪,再跟着青海新涧老板至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解决问题,但目前劳动仲裁部门还未介入。

  对此,青海新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燕表示,自己的公司作为矿产勘查单位,在2013年8月受雇于海南(省)泓达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省)鑫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上两家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对青海省都兰县五个探矿权申请区内地质矿产情况做勘查,勘查合同涉及金额7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

  王燕介绍,在合同存续期间,“我们基本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程任务的时候,海南公司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将勘查单位从我们公司变更为一家四川的公司。”

  “现在海南公司还欠我们(即青海新涧)400多万的工程款,我们公司要不到合同款,也没钱给一百多位农民工和公司员工付工资。”王燕表示。

  王燕说,在得知海南公司准备变更矿产勘查单位的时候,今年曾多次向国土资源厅提出暂缓办理勘查单位变更的申请,“可是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还是办理了变更手续,我们在与海南公司合同存续期间,且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变更勘查单位属于违法。”

  对此,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负责人芦文泉表示,2014年5月20日,海南公司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变更勘查单位,“只要新变更的矿产勘查单位具有合法资质,并签订勘查协议,我们应该在40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但是考虑到青海新涧与海南公司为此事申请法律仲裁,所以40个工作日内并未变更。”

  “海南公司不愿和青海新涧合作,后向海南省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裁决为双方合同无效。”韩有祥说。

  根据海南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显示,海南公司认为青海新涧逾期未完成相应工作,也未提供年检等资料,故海南裁决委员会于10月11日裁决青海新涧和海南公司之间的合同已合法解除。

  芦文泉介绍,青海新涧确于6月12日起多次向该厅勘查处提出暂缓勘查单位变更的申请,但勘查处于10月14日收到海南公司提交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我们经过讨论认为应该依据仲裁结果变更勘查单位,才于10月28日办理了相关手续。”芦文泉说。

  韩有祥说:“整个处理过程无任何问题。”

  “其实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已由海南公司签字认可,现在就是赖账,海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王燕说,现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立案。

  对此,海南鑫达矿业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李纲表示,“我们公司和青海新涧合作不愉快,经仲裁而解除了合同,现在青海新涧提出撤销仲裁裁决,我们等待法院判决。”

  李纲说,仲裁结束以后,海南公司愿意支付青海新涧205万工程款,但是青海新涧不同意,“现在我们只能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王燕说,400余万元的工程款不能少,“因为这涉及到农民工工资。”

  韩有祥表示,被雇佣的农民工应该向雇佣方青海新涧讨薪,不应到国家机关门口采取打地铺、拉横幅等方式讨薪,至于青海新涧和海南公司的事情属于经济纠纷,我们单位会督促海南的两家公司加快勘查费用的结算和支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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