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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多征误征非税收入 缴款义务人可申请退还

2014年11月25日 10:38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非税收入

  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等。

  交通罚款、国土出让金等财政收入,曾经长期被冠以一个模糊的名字———预算外资金,也就是说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而今,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将淡化,代之以非税收入。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草案)》,将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决算的“笼子”里,使其接受人大监督。

  非税收入

  纳入财政资金监管范围

  此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11月14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形成了《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昨日,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介绍说,二审稿明确了非税收入与财政收入关系。非税收入是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理应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应纳入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的范围。因此,《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非税收入属于财政资金,应当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解缴、存储和核算”。

  二审稿规定,非税收入的收入情况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执收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结报、核销财政票据,并定期报告票据管理、使用、结存等情况。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也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可申请退还

  多征的非税收入

  二审稿提出完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公示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公示的非税收入项目内容。财经委审议认为,完善公示内容既有利于督促执收单位依法执收,也有利于促进非税收入征收和解缴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向社会公示属于本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及征收的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和财政票据样式等有关事项,宣传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审稿还提出缴款义务人可申请退还多征的非税收入。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缴款义务人有权要求核实所缴纳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多征、误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应当依法退还给缴款义务人。财经委审议认为,明确缴款义务人提出退款申请的权利,对于维护缴款义务人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执收单位多征、误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相关规定退还缴款义务人。”

  待《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施行后,1999年6月1日颁布的《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记者 余文龙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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