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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单位证明不能成为某些人的求情函

2014年11月27日 15:45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凤阳县国税局大庙分局副局长乔伟、总铺税务分局局长巨世耀等人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分别获刑10年、5年等。值得关注的一个细节是,在乔伟与巨世耀落马后,凤阳县国税局曾专门向司法机关开具证明求情,证明乔伟等人“表现优秀”。对此,国税局局长熊道君表示,开证明主要是不想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让他们心寒。(11月26日 人民网)

  又见求情函!不过,与此前重庆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以及太原晋源区政府向省市两级法院发公函“恳请慎重量刑”所不同,这一次的求情函,一开始说是“因检方曾指控两人涉嫌渎职,因此,请求凤阳县国税局开证明说明两人平常工作情况”,如果是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单位开具证明倒也无妨。

  但是,在随后的采访中,当地国税局局长又称主要是“不想让家属觉得单位没有人情味,让他们心寒”。于是问题便来了,这份证明函到底是出于司法公正的需要,还是仅仅是为了“人情味”呢?更进一步讲,这样的一份连自己都认为是“想法可能过于简单了”单位证明就真的体现了“人情味”了吗?明知道“即便开了证明,也不可能影响到法院判决”,再者说,如果主要是为了“人情味”,又如何让人相信证明的真实性呢?

  再回到前一个问题,即便是基于司法公正的需要,作为国税局开出的证明函又是否合适呢?根据媒体的报道,是因为检方控告两人涉嫌渎职,于是便开了“平时表现优秀”的证明。而根据渎职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回到整个案情来看,虽然无从知道他们具体犯了哪些事,但从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应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再由此对照渎职罪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控告其涉嫌渎职,并无不妥。

  接下来的问题是,作为他们曾经供职的国税局,又何以能开出证明以澄清他们无渎职的嫌疑呢?更大的惊奇是,记者了解到,法院最终依据相关证据,对两人渎职的指控没有认定。无从知道这里的“相关证据”到底是什么?不过,原本或是出于维护司法公正或是基于人情味的证明,可能真就成了一封有效果的“求情函”了。或许可以因此改变判决结果,但更明显的效果是对法律公信力的戕害。

  单位证明是如何沦为一纸求情函的?从事情的整个过程来看,恐怕不仅仅是在于这份单位证明的给力,更在于司法公正的脆弱以及相关部门在法治认知上的欠缺。当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纲要之时,求情函的屡屡发生,无论是因于维稳所需,或是人情味,抑或是所谓的维护司法公正,都实在是不小的尴尬。 高亚洲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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