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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环保法将实施:让责任追究追上官员升迁

2014年11月28日 15:40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明年元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就将实施。“徒法不能以自行”,有了更完善的法律,执法力度显然也应该跟上。然而,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一直是掣肘环境保护的一个顽疾。企业违法排污需要付出相应代价,监管执法者以及地方主政官员怠于职守,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才符合权责对等的法治理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在“强化监管责任追究”一节中提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有多种原因。有的是环保部门职权缺失、基层执法力量薄弱,有的是监管执法者玩忽职守,甚至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在一些地方,环保工作不时受到地方政府和官员的干预。由于环保工作人员的任用提拔、薪酬福利等由地方政府管理拨付,环境监管执法因此陷入“听法律”还是“听上级”的两难。

  除了执法中的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在规划、决策中无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盲目发展,引进高污染企业。环境评估和民主程序则是“走过场”,只要是招商引资的项目,或是列入当地重点工程的项目,环保设施就可以“先上车后补票”,在后期执法中,环保部门对所谓“GDP贡献大”的企业,也难以有效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当地政府往往弃卒保帅,让环保部门承担责任。

  这样的情况必须改变。目前,如果官员在任期间发生环境事件,还有可能追究责任,而如果官员已经轮换升迁、异地任职,再要问责就难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其实已经不是一个新名词,关键要看如何从纸面上的概念变为现实中对官员实实在在的约束。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谁、倒查机制怎么建立、“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标准是什么、“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的情形有哪些、“造成严重后果”如何判断、终身追究包括哪些处分和处罚……这些具体问题都要一一找出答案,才能真正建立终身追究制,让责任追究追上官员升迁,而不是官员凭借政绩步步高升,当地百姓徒留满目疮痍却无可奈何。

  环境责任追究不能沦为形式,如果停留于表面的问责,问责之后要么异地为官、要么短时间内复出,那么只会不痛不痒,起不到“倒逼”官员重视环境保护的作用。如何保证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执法职责,杜绝各种干预,在各项决策的前置程序中加大环境评估的权重,让“一票否决”落到实处,既涉及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的改变,也有赖于厘清权责关系,用法律制度的笼子来限制权力的肆无忌惮。 纪 玉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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