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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驱逐物业欠下水电费 新物业催补缴受阻

2014年12月01日 13:12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海口某小区部分业主不满旧物业管理,将它驱逐出小区开始“自治”,欠下3个月水电费,新物业接手小区不得不先垫缴拖欠水电费,但是当新物业逐户催缴拖欠费用时,却有业主称自己已交给旧物业,不再支付。

  业主驱逐物业欠下水电费

  和平大道某小区部分业主和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积怨已深,终于在2012年9月中旬再次爆发冲突,小区部分业主在“逼走”物业公司的同时,发起成立了“业主自治委员会”,接管了小区的物业管理。但是由于小区管理缺失,造成经常停水停电,引发业主群体上访。

  2012年12月中旬,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海甸街道办事处对此进行协调处理,经征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撤销了“业主自治委员会”,并推选出六名业主代表与新物业签约。因小区之前尚欠水电费,美兰区住房保障中心指定新物业暂垫该部分费用,恢复小区的供水供电,再由业主按自用的实际数量缴纳费用。随后,新物业为小区垫付了这笔数额不小的费用,但是新物业在逐户收缴水电费时,却遇到一位拒缴的业主。

  这个小区共有两栋高层公寓楼,第一、二层一直由某公司作为商业用途经营使用,同时公司也一直将小区的三间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该公司称,自己已将2012年8月至12月的水电费交给旧物业,履行了付款义务。

  新物业催业主补缴水电费受阻

  新物业多次向公司追讨拖欠的水电费均未果,于是向美兰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对方补缴2012年8至12月的水电费及滞纳金。

  一审时,该公司提供了2012年8至12月期间,向旧物业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凭证。但美兰法院认为,旧物业在2012年9月中旬撤出小区后,无权再收取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也无权再代收代缴小区的水电费。公司可要求旧物业予以退还,但公司不应再向新物业缴费的抗辩意见,没有合法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公司应按欠费期间其实际使用量承担的水电费如数支付给新物业。

  二审认定新物业垫付业主受益应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2014年7月27日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认为,“业主自治委员会”是非法的,旧物业撤出小区的时间应认定为2012年12月,所以由旧物业代缴水电费并无错误。而且,新物业在小区业主欠缴水电费时,可告知供水、供电单位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在受到供水、供电单位的停水、停电威胁时,完全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既然新物业垫付了水电费,则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新物业的垫付行为未征得公司的同意,不构成债务承担。

  海口中院认为,由于水电费用的拖欠影响到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新物业虽未经过公司同意,但为了包括公司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代为垫付了小区业主拖欠的水电费用,保障了小区的正常水电供应,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要件,新物业有权要求公司偿付由此而支付的费用。2014年9月30日,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

  蒋才春 画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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