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寄养要“挑家庭”也要被家庭“挑”
2014年12月02日 09:1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12月1日,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提出,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12月1日人民网)
@木须虫:家庭寄养只是儿童救助与儿童福利的一种形式,从维护儿童权益的角度来说,宁缺勿滥是必要的。但是家庭寄养又是儿童能够有效满足拟制亲情最有效的方式,需要逐步培育,渐次壮大寄养的规模,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降低标准。
一方面,儿童寄养需要与家庭生活有相当的适匹度,智能和心理上能够满足寄养的需要,儿童有一定适应陌生环境的能力,在沟通与自控能力方面能够在寄养家庭成员的耐受范围内。这必然要求,被寄养儿童在寄养前,公共福利机构要有比较系统有效的照顾、教育,对于一些有行为陋习如流浪儿童,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等。另一方面,寄养既是一种社会公益,无偿奉献爱心自然是首选,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寄养也是一种社会特殊的心理需求,如无法生育想尝试领养的、子女在外地夫妻健康的、失独家庭等群体,需要从孩子身上找到对应心理寄托。公共福利机构可以在需求契合上做文章,搞好引导和服务,并把寄养与领养有机结合起来,让公益爱心与功利诉求完美融合。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