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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不应该禁止10岁下儿童广告代言

2014年12月24日 10:12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以后这种现象可能改变。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12月23日《新京报》)

  新增的这一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话听起来冠冕堂皇,实则不无道理。童星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谁来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十岁的童星代言广告,究竟是代表他的意愿,还是代表其法定代理人的意愿?该童星推荐的商品究竟好不好用,是自己说了算还是其家长说了算?无论谁说了算,都可信度不高。

  基于此,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既是对未成年人负责,也是对消费者负责,还是对商家负责。商家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必然面临维权难题。根据二审稿的规定,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罚款。看似严苛,实际上也是对商家的一种提醒和保护。

  当然,不让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能参与广告。正如专业人士所称,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前者无需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后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过童星们有名气,他们出现在广告中基本属于代言。这条规定一旦通过会对他们的收益带来多大影响,就看广告商会怎么应对了。王石川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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